(2014)临法执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蔡缠牢申请执行张东利建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缠牢,张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142号申请执行人蔡缠牢,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利,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蔡缠牢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8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东利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东利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张东利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缠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东利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14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