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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087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申某甲、申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申某甲,申某乙,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879-2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刘永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申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申某甲、申某乙、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诉讼保全费1200元,合计诉讼费2645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盛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