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李晶房屋买卖合同一案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波,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男。被执行人李晶,女。申请执行人李洪波与被执行人李晶房屋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讷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达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