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河北威郎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运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威郎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运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河北威郎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高秀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运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开发区樾城路34号。法定代表人蔡友林,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威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威郎公司”)诉被告苏州运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苏州贸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机器采购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昆山市,机器设备货物交付地在上海港口,本案应由昆山市法院或者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苏州贸易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驳回,因双方签订的《机器设备采购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设备运抵甲方公司,经当场验收后,由乙方负责调试,符合生产要求,即完成交付任务,据此认为合同履行应在原告河北威郎公司所在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如下:驳回被告苏州运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