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保安与张小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安,张小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安,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小牛,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保安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牛给付248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5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小牛已交纳案件款24800元,执行费506元。申请人李保安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自愿放弃案件款逾期利息的请求,故(2009)临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义务已实际执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临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