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执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袁绍洋、河北舟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绍洋,河北舟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678号申请执行人袁绍洋,男,1986年出生,住石家庄市和平路装饰材料市场E区。被执行人河北舟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舟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48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忠雄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志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