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全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8日生育孪生子女,女儿王某甲、儿子王某乙,现均随原告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赌博成性,并常年在外以此为业,漠视夫妻感情,不履行家庭义务,还常有莫名其妙之人上门索要赌债,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了解较多,感情较好,200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8日原、被告生育孪生子女,女儿王某甲、儿子王某乙,现均随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主张被告自2011年起开始赌博成性,不履行家庭义务,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2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就其主张并未提供证据。原告主张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顺平县水木清华小区2-1-601房屋一套及相应家庭生活用品。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户籍证明一份及2012年6月16日王某某与望都县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多,感情基础较好。原告主张被告赌博成性,不履行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应相互关爱、相互扶助,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各自改正不足,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英俊审判员 鲍红莲审判员 杨顺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