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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堡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喜红、霍常领、霍喜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喜红,霍常领,霍喜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堡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薛德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霍喜红,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霍常领,男,1952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霍喜维,女,1984年6月5日生,汉族。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喜红、霍常领、霍喜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霍喜红于2014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霍常领、霍喜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霍喜红于2014年4月26日前清偿吴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由霍喜红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白爱国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维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