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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于某,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瑞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