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琚湾信用社与雷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琚湾信用社,雷树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77-1号原告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琚湾信用社被告雷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琚湾信用社与被告雷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琚湾信用社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雷树林所有的金融部门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琚湾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雷树林所有的金融部门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