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升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王妍妍诉高庆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妍妍,高庆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升民初字第77号原告王妍妍。被告高庆龙。原告王妍妍与被告高庆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广福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妍妍、被告高庆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妍妍诉称,其与被告高庆龙于2006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口角,致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高庆龙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妍妍与被告高庆龙于2006年4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高明(2004年9月13日出生)。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虽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争执,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本院认为,原告王妍妍称与被告高庆龙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予以否认,而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妍妍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