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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姜X与王X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0295号申请执行人姜X。被执行人王X。本院在执行姜X与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王X离婚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0)昌宝民三初字第0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绍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