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邢台天泉钢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云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云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邢台天泉钢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二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云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魏县仕望集乡何庄村。机构代码:5544904—8。法定代表人张云捷,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天泉钢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李马村。法定代表人陈根皂,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河北云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邢东开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云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云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北云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上诉人河北云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士英审 判 员 史勤书代理审判员 燕 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勇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