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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周海峰与石章奎、李梅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峰,石章奎,李梅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周海峰,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吴春林。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石章奎,农民。被告李梅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峰与被告石章奎、李梅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峰于201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峰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周海峰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