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周海峰与石章奎、李梅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峰,石章奎,李梅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周海峰,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吴春林。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石章奎,农民。被告李梅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峰与被告石章奎、李梅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峰于201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海峰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由原告周海峰负担。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