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城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王爱霞与葛昌飞、朱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霞,葛昌飞,朱少华,刘亚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阜城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王爱霞,市民。委托代理人王效金。被告葛昌飞,市民。被告朱少华,市民。被告刘亚洲,市民。原告王爱霞与被告葛昌飞、朱少华、刘亚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效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昌飞、朱少华、刘亚洲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爱霞诉称,2012年1月15日,被告葛昌飞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12万元,约定月利率3%,并由朱少华、刘亚洲提供担保。后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归还。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葛昌飞、朱少华、刘亚洲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葛昌飞、朱少华、刘亚洲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5日,被告葛昌飞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王爱霞借款1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拾贰万圆整(¥120000)月息3分”,被告朱少华、刘亚洲在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有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葛昌飞、朱少华、刘亚洲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借条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及庭审中的证人证言相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爱霞借款给被告葛昌飞,被告朱少华、刘亚洲在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有借条为凭,应予认定,被告葛昌飞应承担向原告王爱霞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朱少华、刘亚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葛昌飞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被告朱少华、刘亚洲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昌飞追偿。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本院以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葛昌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爱霞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2年1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朱少华、刘亚洲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朱少华、刘亚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昌飞追偿。三、驳回原告王爱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葛昌飞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徐大林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旖旎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