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袁冰涛与韩向锋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冰涛,韩向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袁冰涛,男,199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韩向锋,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袁冰涛与被告韩向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向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冰涛诉称,2011年9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天津市大港区汇德园工地干外墙保温工作,到2011年11月11日,经结算共欠10人工资总额64907元,被告给出具了欠条,其中包括原告5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5700元及损失2000元。被告韩向锋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天津市大港区汇德园工地干外墙保温工作,到2011年11月11日,经结算共欠10人工资总额64907元,被告出具了欠据,内容为:欠条今欠江德园工地工程款申献军、申建文、袁学红等人64907元,计:陆万肆仟玖佰零柒元。2011年11月11号,(附加:工地上罚款单双方协商解决)欠款人韩向锋。该欠据中包括欠原告57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遂起诉到院。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被告韩向锋所写欠据、所欠人员工资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本院认为,被告韩向锋欠原告袁冰涛工资5700元,由被告韩向锋出具的欠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请求被告韩向锋支付其工资5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损失20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向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冰涛工资款人民币5700元。二、驳回原告袁冰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向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申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