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会强与刘新华、龚凤成、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强,刘新华,龚凤成,高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3356号原告张会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新华,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龚凤成,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洁,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强与被告刘新华、龚凤成、高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代理审判员 鹿晓明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秋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