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即执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蕾,范学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2737号申请执行人王蕾。被执行人范学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蕾与被执行人范学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60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60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即民初字第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修仕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