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丁智勇与袁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智勇,袁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801号原告丁智勇。被告袁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智勇诉被告袁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