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5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传宝、孙连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传宝,孙连生,李柏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577-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06012141-3,地址:临朐县龙泉南路农信大厦。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赵传宝。被告孙连生。被告李柏华。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赵传宝、孙连生、李柏华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传宝、孙连生、李柏华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窦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