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开法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开法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陈某某,女,住湛江市坡头区。委托代理人:陈其聪,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常青,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男,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红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常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相识不久就怀上被告的小孩,双方于2008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5月26日生育女儿。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且吸毒,经常与原告吵架、打架。原告因与被告性格不合,在女儿出生两个月后就带回娘家居住至今。2008年12月,被告因走私毒品在广州被抓获并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刑满释放回家。因原、被告感情基础差,且被告死性不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综上,原告与被告长期分居已超过五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不到庭,其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一、关于女儿的抚养,必须做出女儿的DNA检查结果,经确认后愿意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原告于2013年任职湛江某药业公司送货员,月工资1350元,如今在深圳当学徒,暂没有收入。二、关于离婚问题。要求原告赔付被告人民币30万元:1、原告须分担政府一半债务15000元;2、原告赔偿被告青春损失费20万元;3、原告归还婚礼操办费、嫁妆、手饰共计2万元;4、被告于2008年12月入狱后,家庭财产全归原告个人占有,包括活、定期存款共2万元,2006年入户的一台五座小轿车,2008年市值人民币5万元;5、被告名下的某货运公司所有的往来帐款、应收帐款全部归原告卷走,公司所有固定资产也被原告及其弟弟、二姐夫占有。被告的证件、银行存折、公司所有资料至今未归还,被告要求归还一切。三、原告称被告婚后吸毒不属实。被告因走私毒品于2008年12月服刑,现已服刑完毕。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原告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2008年2月1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26日生育女孩。在婚后生活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怀疑女儿不是其亲生的。2008年12月20日,被告因涉嫌走私毒品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4日被逮捕后被判处刑罚。被告现已刑满释放。另查明,原告现居住在广东省中山市,暂时没有工作。被告于2013年在湛江某药业公司担任送货员,月工资为1350元,现在深圳当学徒,暂无收入。在庭审中,原告表示共同财产有存款15000元和一台小轿车,存款和变卖小轿车的钱已全部用去帮被告打官司。为了打官司和寄生活费给被告,原告主张其还向亲戚朋友借了4万元债务,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否认被告有货运公司,且不清楚被告有政府债务。原告承认结婚时被告给了原告的家人聘礼2680元,原告母亲还礼1680元,被告给原告的嫁妆约值1万元。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婚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怀疑女儿不是其亲生的,双方产生猜疑。被告因涉嫌走私毒品于2008年12月20日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后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被告工作地点不固定,现在深圳工作生活,而原告居住在中山,夫妻分居生活已有五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至于被告辩称要做女儿的DNA检查,但其没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愿意抚养女儿,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工作收入状况及湛江市居民的生活水平,被告应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关于被告提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被告请求原告分担政府一半债务15000元以及主张其名下有货运公司,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存款2万元及一台小轿车,原告承认只有存款15000元及一台小轿车,主张存款以及变卖轿车的钱已全部用去帮被告打官司,由于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双方的主张不予认定。另外,被告要求原告赔偿青春损失费20万元以及婚礼操办费、嫁妆、手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有4万元共同债务,但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告主张其名下的某货运公司的所有帐款、应收帐款被原告卷走,原告没有归还被告的证件、银行存折、公司资料,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至于被告主张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被原告及其弟弟、二姐夫占有,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被告可另寻途径解决。在诉讼中,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余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应支付抚养费300元给原告陈某某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丽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