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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巡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马巧荣与连云港市何家种业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巧荣,连云港市何家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巡初字第0056号原告马巧荣。委托代理人杨济玮,海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何家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板浦镇粮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何婷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巧荣与被告连云港市何家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巧荣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颜 明审 判 员  马书英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展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