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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执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州利强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票据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利强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016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利强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242号建设银行楼上312室。法定代表人孟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泉山洞山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黄庆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州利强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票据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334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州利强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州利强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云商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祖庆锋执 行 员  侍 玮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