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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农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玉凤、李金芝与李凤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凤,李金芝,李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农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凤,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金芝,女,199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凤忠,男,194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玉凤、李金芝与被执行人李凤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玉凤、李金芝依据本院的(2012)吉农民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凤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凤忠的银行存款16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如强执行员  司占龙执行员  齐立群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