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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神牛实业有限公司、丹东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神牛实业有限公司,丹东山水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738号原告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王章永。委托代理人寇娟,女,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河南省神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被告丹东山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神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山水投资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书面确认了各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也实际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解决了纠纷,为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神牛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丹东山水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929元,由原告中国外运陆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杰人民陪审员  范师凤代理审判员  董晓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