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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阿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阿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应勋,嘉祥明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审判长  李取建审判员  张建良审判员  何颖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