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阿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366号原告阿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应勋,嘉祥明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审判长 李取建审判员 张建良审判员 何颖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