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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商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临沂市星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永建、张艳飞等运输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769号原告临沂市星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西北村。被告张永建,成年。被告张艳飞。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湖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星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建、张艳飞、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星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星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永建、张艳飞、临沂市罗庄区佰祥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于财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期限:冻结资金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隋 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