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赛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月珍邢乐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赛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邢某甲,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现住址同原告。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20日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4月24日生育一子邢某乙,2008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邢某丙。原告于2011年开始发现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有时连孩子都一起打,后来原告发现被告长期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关系,现在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令婚生子邢某乙,婚生女邢某丙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长子邢某乙和长女邢某丙的抚养费(每月4000元)必须在每个月的月初付到孩子手上。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邢某甲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2001年4月24日生育一子邢某乙,现年13周岁;于2008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邢某丙,现年6周岁。在婚后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发生矛盾,致使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了十几年,且育有两个孩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达不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只要原、被告在今后共同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信任,多沟通,共同协商处理好家庭事宜,夫妻关系能够改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