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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城法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徐文威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威,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城法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威,绰号“阿卤”,男,1995年3月8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杂工。因本案指控的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拘留15日(执行期限自2013年10月22日至同年11月6日),并同时决定对其实施社区戒毒三年(执行期限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5日);因本案指控的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老尾”,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杂工,户籍地址海丰县赤坑镇溪金村金山村,被羁押前住汕尾市区西门通北24巷。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拘留15日(执行期限自2013年10月22日至同年11月6日),并同时决定对其实施社区戒毒三年(执行期限自2013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5日);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以汕区检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威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威、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手提机(号码:1341108****)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在汕尾市区城南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1小包给王某乙,得款人民币50元。同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徐文威在汕尾市区“阳光旅社”404号房,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1小包给周某某,得款人民币80元;当日凌晨,公安民警在汕尾市区“阳光旅社”404号房抓获了被告人徐文威、王某甲,并在该处的沙发夹缝内搜获可疑毒品结晶状物9小包。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计5.24克。(二)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徐文威在位于汕尾市区通港西二巷的一间赌档,被他人以每日工资人民币150元雇用,为该赌场负责下注、收钱、赔钱。该赌场采用摇骰子投注“大”、“小”的方式供他人赌博,每日参赌人数10至30人左右。次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博现场抓获了被告人徐文威及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印有赌“大小”图案的木板一张、透明玻璃箱一个、骰子100粒、毒资人民币8150元等物。公诉机认为,被告人徐文威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又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徐文威、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手提机(号码:1341108****,信利短号:62168)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2013年10月10日8时许,吸毒人员王某乙用手提机(号码:1304611****)拨打被告人王某甲的手提机联系购毒事宜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汕尾市区城南路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1小包给王某乙,得款人民币50元。同月21日凌晨零时51分,吸毒人员周某某用手提机(号码:1576805****,信利短号:759984)拨打被告人王某甲的手提机联系购毒,被告人王某甲遂将其约至汕尾市区盐町头“阳光旅社”404号房,双方在该处商谈该次毒品交易以物抵资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示意被告人徐文威交易毒品,被告人徐文威将其藏放于沙发夹缝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小包取出后贩卖给周某某;当日凌晨零时1时许,公安民警在汕尾市区盐町头“阳光旅社”404号房抓获了被告人徐文威、王某甲等人,并在该处沙发夹缝内搜获可疑毒品结晶状物9小包。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计5.24克。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文威、王某甲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吸毒人员王某乙、钟某某、周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毒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城公行罚决字(2013)00649号、00650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汕城公社戒决字(2013)00225号、0022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字(2013)00622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3)724号)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二)开设赌场的事实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徐文威在位于汕尾市区通港西二巷的一间赌档,被他人以每日工资人民币150元雇用,为该赌场负责下注及收取、赔付赌资。该赌场采用摇骰子投注“大”、“小”的方式供他人赌博,每日参赌人数10至30人。次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博现场抓获了被告人徐文威及参赌人员,并缴获赌具印有赌“大小”图案的木板一张、透明玻璃箱一个、骰子100粒等物。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文威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苏某某证言及徐某某辨认笔录,参赌人员王某丙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赌博现场、扣押赌具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威、王某甲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文威又以营利为目的管理赌博场所,其行为又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属共同犯罪,所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24克均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且二被告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社区戒毒,属有劣迹,依法应予严惩。鉴于二被告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文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羁押的一个月零七天,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人民陪审员  林悦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海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