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龙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与黄志强、刘火妹、黄光强、李国锋、刘学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黄志强,刘火妹,黄光强,刘学良,李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龙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门县支行被执行人:黄志强,男。被执行人:刘火妹,女。被执行人:黄光强,男。被执行人:刘学良,男。被执行人:李国锋,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法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国锋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志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和律师代理费4901.58元,并缴交受理费840元、申请执行费1040元。被执行人刘火妹、黄光强、李国锋、刘学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黄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处理。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结案处理,本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龙法执字第2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待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提交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旭华审 判 员 林文广代理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思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