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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刑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胡哲开设赌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ReportMachine3.xhttp://www.reportmachine.net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沈刑执字第1109号罪犯胡哲,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沈河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新康监狱认为,罪犯胡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3月25日,罪犯胡哲多次获记功、表扬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 震审 判 员  秦艳芳代理审判员  项前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