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民初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新与被告PHAN THI TRUC MAI离婚纠纷一案转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新,PHANTHITRUCMAI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贺民初字第769-1号原告张建新,男,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PHANTHITRUCMAI,女,京族,1990年7月3日出生,,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芹苴市。原告张建新与被告PHANTHITRUCMAI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张建新与被告PHANTHITRUCMAI离婚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盖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娟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