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汉林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226号罪犯孙汉林,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17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汉林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7年8月23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津高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8年11月17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6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7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4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汉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汉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两次。本院认为,罪犯孙汉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汉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26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