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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郭贺兴、郭安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郭贺兴,郭安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永海。被告:郭贺兴。被告:郭安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贺兴、郭安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周县冀东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美代理审判员  连丽辉人民陪审员  常艳晓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