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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德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永丰信用社与温绍华、何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信用社,温绍华,何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信用社,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机构代码:56829184-0.负责人陈献略,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温绍华,男,1977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何泽林,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温绍华、何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德法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德法执字第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光义审判员  梁绍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永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