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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小媛与范京龙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小媛,范京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3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小媛,女,1969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1952年2月1日出生,北京市京北物资贸易集团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京龙,男,1989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怡,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高小媛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小媛于2014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小媛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小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19元,由范京龙负担48元(已交纳),由高小媛负担471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19元,由高小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珊代理审判员  王军华代理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