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成民与张训金(又名张训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民,张训金,张合英,梁善红,孙礼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张成民,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济阳县。被告张训金(又名张训全),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告张合英(被告张训金之妻),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商河县。被告梁善红,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济阳县。被告孙礼堂,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民与被告张训金、张合英、梁善红、孙礼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民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成民负担。审判员 窦志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