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庞腾宇、李春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庞腾宇,李春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9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法定代表人白锐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明,银行职员。被告庞腾宇,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春秋,女,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庞腾宇、被告李春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审 判 员 李 崴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