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与王军、李强、陈景渊、张建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王军,李强,陈景渊,张建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1007号原告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平。委托代理人张增曦,陕西神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陈景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张建琴,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系被告陈景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王军、李强、陈景渊、张建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被告下落不明,传票无法送达,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军、李强、陈景渊、张建琴的起诉。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焦子博人民陪审员 毛兰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单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