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刑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来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来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刑执字第836号罪犯刘来君,男,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昆铁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来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4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判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记特殊表扬1次,但至今未执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来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鹏审判员 安红云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