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瞿勇、何春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瞿勇,何春莉,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8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法定代表人:谢宏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荣,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勇,无业。被告:何春莉,无业。被告: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瞿勇、何春莉、西安中新柳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8元减半收取,5654元退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审 判 长  甄方民代理审判员  崔 春代理审判员  杜 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