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成都富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索立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富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成都索立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富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红革。被执行人成都索立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小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8月26日本院作出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富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索立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20158元,执行费20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成都富懋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索立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