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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西居民委员会(原淄博市临淄区南仇镇西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唐元华,主任。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西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南仇西��民委员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97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113976元,扣缴执行费181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