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楚群与杨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楚群,杨运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70号原告:陈楚群,男,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诉讼代理人:曾咏雪、黄晓红,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运发,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原告陈楚群诉被告杨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楚群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陈楚群诉称,2012年6月28日,在第三人曾少伟(被告杨运发战友、原告陈楚群朋友)的介绍下,原告陈楚群分两次(第一次通过农业银行向被告账户转账114000元、第二次给被告现金66000元)共借给被告人民币18万元整,约定四个月内归还,即2012年10月28日之前归还。被告杨远发在借款当天即2012年6月28日,将自己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粤L×××××的东风日产天籁小轿车作为借款的担保质押给原告,并履行了交付手续,同时于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8万元的借据。同年7月3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整,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同时于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万元的借据。该笔债务期满后,被告仅偿还原告1万元整,剩余2万元至今未能偿还;被告第一笔借款18万元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也分文未偿还给原告。原告在两笔借款分别到期之后,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所借款项,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到后来甚至不接原告的催款电话,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为维护原告的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逾期利息43875元(暂计至2013年10月16日,计算过程见《利息清单》),本金利息合计243875元;2、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所有的质押车辆(车牌号为粤L×××××)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书面答辩。查明的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8日,原告陈楚群借款18万元给被告杨运发,通过银行转账11.4万元和现金支付6.6万元,同日,被告杨运发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今收到陈楚群先生出借给本人杨运发(身份证号码为:×××××)的借款180000元(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本人承诺自本日起肆个月内归还给陈楚群先生。借款人杨运发;借款时间2012年6月28日。2012年7月31日,原告陈楚群第二次借现金3万元给被告杨运发,同日,被告杨运发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今收到陈楚群先生出借给本人杨运发(身份证号码为:×××××)的借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本人承诺自本日起壹个月内归还给陈楚群先生。借款人杨运发;借款时间2012年7月31日。原告自认被告杨运发偿还本金5.8万元。裁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杨运发两次向原告陈楚群借款人民币合计2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楚群自认被告杨运发已经偿还借款本金5.8万元并放弃该部分借款利息的追偿,本院予以认可。《借据》没有约定利息,则在借款期限内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部分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原告诉请粤L×××××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质押合同,亦未到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质押备案,对于粤L×××××车辆的质押,本院不予确认。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运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楚群返还借款人民币15.2万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5.2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0月28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楚群负担1300元,由被告杨运发负担36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宪章代理审判员 杨 梅代理审判员 胡雯欣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升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