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曙春、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曙春,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5092号原告李强,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胡创成,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曙春,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方燕,女,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张曙春。原告李强与被告张曙春、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