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民一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朱迎春与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迎春,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0612号原告:朱迎春,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李磊,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迎春与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迎春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朱迎春承担。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议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