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山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廖远平与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远平,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廖远平。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新街街道五星街公园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陈向东,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自贡市商业银行上桥支行账户为xxxxxx的银行存款705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