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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民初字第0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孙统俊与于德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统俊,于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民初字第0530号原告孙统俊。被告于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统俊诉被告于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统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德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统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统俊撤回对被告于德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统俊负担。审判员  马道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