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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姚友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友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来凤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志会,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波、罗来贵,该单位职工。被告姚友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友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来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