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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民一终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董柱与山东省新泰市新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一终字第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新泰市新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温雅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柱,居民。上诉人山东省新泰市新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新泰市新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省新泰市新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省新泰市新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新泰市新时代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杨杨 来自: